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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翁骑电动车在施工路段摔成“植物人”,亲属起诉涉事单位索赔129万元已开庭

“他上午骑电动车外出时发生的意外,事发都快两年了,人目前还处于植物人状态。”孙大爷家人伤心地说,如今4家涉事单位被推上被告席,5月19日开庭当天法官未宣判审理结果。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了解到,作为重要证据的现场监控视频,当地交警正在努力寻找中。



图为汽车记录仪画面

摔伤——

7旬老人独自骑电动车外出摔倒,入院救治时还“言语清楚”,后成“植物人”

这名老翁姓孙,今年73岁,家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孙大爷儿媳蒋女士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平时自己一家与公公婆婆同住,目前公公还在当地一家康复机构接受专业照护。

她回忆说,2023年9月23日上午8时左右,公公在家吃过早饭后独自骑电动自行车外出,“他有可能去买东西,以前他也会骑车去理发,或到附近购物之类。”

当天上午,租住在孙大爷村里的一位邻居开车回家告诉他家人说,孙大爷摔倒在石景山区五里坨街道潭峪路上,附近是炮山城市森林公园。随即,孙大爷的儿子又接到同村一位村民电话,称自己开洒水车路过现场时发现倒地老人很面熟,“我停车下去查看后发现是你父亲,一名路过的好心人拨打了120和110。”


图为事发路段

蒋女士说,事发后家人立即赶到大约3公里外的现场,“当时看到我公公倒在地上,距施工区域只有几米远,地上还有血迹,120救护车赶到后紧急送到石景山医院抢救。”



事发路段地上有血迹

该医院一份诊断书载明“面部损伤、头晕、眼部损伤。言语清楚,对答流利。初步诊断:头部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

蒋女士介绍,眼看公公病情比较严重,被转到另一家医院救治,该医院病历载明“上下唇内侧各见一约5cm创口,创缘不规则,伴活动性出血,创口周围见泥沙等污染物。”

“后来又转到另外两家医院继续治疗。”蒋女士说,公公当初摔倒后意识还是清醒的,后来慢慢陷入昏迷,神智不清,不能说话,不能自理,最终进入植物人状态。今年春节后公公转入石景山区一家机构作康复治疗,正常情况下每周可探望两到三次。

事发现场照片显示,那是一条宽阔的公路,中间有一处疑似正在修补,路面有些坑洼,尚未被硬化,路上撒落着砂石,公路右侧一旁立着几个锥形桶,左侧人行道上一个垃圾桶旁有一辆电动自行车。

亲属提供的一段40秒视频显示,现场是一段下坡路,公路一侧还有一辆建筑用的手推车,路面上有两个打开的窨井盖,那段坑洼处是骑车必经之处,整个施工区域疑未封闭。

亲属称,事发后,当地交警部门赶到现场展开调查,并提取附近的监控视频。




事发后警方赶到现场调查

起诉——

4家涉事单位被推上被告席,伤者亲属索赔129万元

2024年2月,孙大爷的家人作为监护人,以他的名义将施工管理方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元建业”)、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城管委”)、北京市石景山区市政工程管理所(以下简称“市政管理所”)等4家单位告上石景山区法院,索赔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9万元。

原告在诉状中称,当天该路面上散落着大面积砂石未及时清理,路面未进行封闭管理,现场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过往行人和车辆注意安全,因该路面存在大面积砂石,导致孙大爷骑车经过砂石路面后骑行不稳摔伤头部及左侧面部、左胸部、左手、左膝部,后被紧急送医抢救脱险。

2025年1月,石景山区法院委托北京恒旭华创司法鉴定所对孙大爷的伤残等级和误工费、护理期以及营养期进行评定。

同年2月17日,该所出具鉴定报告称,孙大爷“因外伤致颅脑损伤术后、四肢瘫后遗脑软化灶形成,分别构成一级伤残、十级伤残、十级伤残。”同时称其“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为评残前一日。”

同年3月初,一家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孙大爷的护理依赖程度进行评定,后来结论显示为“目前情况属完全护理依赖。”

此前,孙大爷的两子女曾向石景山区法院申请认定他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确定他俩为监护人。

法院受理后,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查明“患者意识不清,无认知能力,呼之可睁眼,右侧肢体不利……目前无自理能力,需要24小时陪护照顾,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无法正常沟通,语言表达功能丧失,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

蒋女士介绍,事发后相关单位曾支付过5万元费用,后期再未支付。今年5月19日上午9:30,此案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开庭审理。

案由——

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未尽安全施工和管理责任”,应承担相应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据悉,开庭时作为施工方的北京住总市政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住总公司”)被追加作为被告。

孙大爷的代理人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根据该案事实及这些法律规定,我们认为该案4被告均对原告的损害结果存在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该代理人进一步解释说,被告“住总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施工人,未能妥善处理施工废弃物,未确保施工路段安全,违反了法律规定及许可要求,对原告的损害结果应承担直接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大元建业”作为涉案工程的施工管理人,未能有效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责,对施工中产生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应与“住总公司”承担连带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市政管理所”作为涉案工程的审批、监管部门及所属区道路的养护管理单位,未能有效履行监管、验收、恢复和日常管理职责,对路面安全隐患的存在和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城管委”作为区管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部门,未能有效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相应的管理责任,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承担连带或按份赔偿责任。”

辩解——

4被告均称伤者存在“自身过错”和“脑梗死旧疾”,认为他们不应担责

庭审时,作为施工管理方的“大元建业”辩称无法确定事故发生原因和经过,同时认为事发时孙大爷未戴头盔、未发生碰撞,有可能系自身疾病、不良习惯等导致目前状况,要求驳回诉讼请求。

“城管委”与“市政管理所”称他们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他们共同答辩说,“城管委”系行政管理部门,对道路施工仅具有审批职责,安全责任由施工建设方承担,他们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市政管理所”亦系行政管理部门,对公路路政负有管理职能,主要负责路政巡查,维护路产权,查处路政违法案件等事项,“案涉路段属于正在施工,尚未经验收交付的路段,我们不负有管理、维护职能,对于原告所称路面存在砂石,该情形亦不在我们的职责范围,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还辩称,孙大爷对事故发生存在自身过错,他驾驶时未按规定佩戴头盔,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忽视路面安全,对其自身损失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他还存在陈旧性脑梗死等自身疾病,处于植物人的后果不能认定仅是事故摔伤造成。”

“住总公司”答辩称,事故发生前该处施工部分已完成回填,具备正常行走条件,他们负责的施工内容已于2023年9月13日全部完成,施工完毕后及时进行了土方回填,并在同年9月17日进行了路面清扫工作,整个施工过程均符合相关规定要求,该工程路面恢复工作由“市政管理所”负责。

同时还称,该公司实际上并无任何过错,且原告受伤与其施工没有因果关系,根据事故现场照片反应的情况看,原告实际摔倒的地方距离该公司施工路段有约10米距离,“很难认定是因为我公司施工路段原因造成的摔倒,同时因他年龄较大,本身有较多既往病史,其发生事故、受伤与我公司的施工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我公司认为尚存疑问。此次事故及原告受伤均与我公司无关。”

交警——

现场监控视频正在努力寻找,打算请人恢复数据

蒋女士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当初事发后他们在交警办公室了解情况时,交警用手机将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播放给他们看,“监控视频里能看到我公公当时骑行至该施工路段时,经过那个坑洼处突然摔倒在地,帽子都飞了出去。”

她说,当时他们叫交警传给他们或翻拍作为证据,但对方称法院可调取,“我们还提醒他要保存好该重要证据,后期会走司法途径起诉相关部门。”

有知情人士称,此案开庭后法院曾给孙大爷的律师开了调查令,希望提取该份关键的监控视频,但至今交警一直没有找到。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上了石景山交通支队事故科,工作人员回应称该监控视频正在努力寻找中,同时也正在想办法请人恢复当初的数据。

律师——

交通事故类维权,关键是要及时、全面收集证据

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浩然认为,家属要围绕施工方是否有过错、伤害后果如何、两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提交诉讼证据,“现场证据很重要,比如及时拍摄事故路段的照片或视频,记录路面坑洼、砂石堆积、警示标志是否缺失等情况,该案中孙大爷摔倒处附近有施工遗留的砂石,这些影像能直观反映现场状况。”

吴浩然提醒,家属应当尽量收集施工相关文件,比如施工许可证、工期安排、现场管理记录等,看看施工方是否按规定完成清理和安全措施。同时,家属及伤者应当保存好所有病历、诊断证明、治疗费用单据,尤其是转院治疗和康复记录,这些能证明伤情的严重性和治疗的连续性,“事发时路过的洒水车司机、邻居等,他们的描述能还原事故经过。特别要注意监控视频,这是关键证据,如果现场有监控,家属应第一时间要求相关部门保存并协助调取,若暂时无法获取,也要通过律师申请调查令或请法院协助。”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介绍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无论是车祸还是单车事故,都要对事故性质进行认定。如果是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划分责任,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证明,“对于事发路段的监控视频,交警有义务妥善保存并在需要时向法院提供。如果监控视频未能及时提供,家属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申请法院调取,必要时可主张因证据保管不当导致的不利后果由相关方承担。”

两位律师表示,市民遇到交通事故类维权问题时,关键是要及时、全面收集证据,清楚了解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通过合理的法律途径逐步实现合理诉求。

胡磊还介绍说,该案家属首先可以尝试与涉事单位协商,说明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合理的赔偿诉求,比如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诉讼中,孙大爷家属要充分利用收集到的证据,证明施工方在道路施工或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比如未设置警示标志、未及时清理路面障碍物等,同时要证明这些过错与老人的伤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黄平 编辑 刘梦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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